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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永德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临沧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草案)

本文来源:永德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时间:2025/6/22 16:50:25|点击数:

永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永德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临沧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实施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草案) 

(2025年6月19日永德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县人民政府:

永德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永德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全县贯彻实施<临沧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会议同意这个报告,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加强规划与许可管理

要严格执行采砂规划和许可,靠前服务中标企业,推进各项许可、审批工作,督促企业对“三个方案”进行修编送审。要运用智能监控技术强化对采砂企业的日常监管,确保企业开采量不超过规划开采总量。要构建动态跟踪机制,定期对采砂活动进行检查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立行立改。

二、提升执法力度和效能

要充实执法队伍力量,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提升执法人员专业素养、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要加大执法装备投入,引入先进监测设备和信息化技术,搭建完善的采砂管理信息平台,实现采运销全流程监控。要坚持“疏”“堵”结合、“打”“治”并举,实现对非法采砂行为的实时监控和精准打击。要加大巡查力度,执法巡查不留死角、不留盲区,让非法采砂盗沙违法行为无处藏身。要加大打击力度,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非法采运砂行为,为守护生态资源安全保驾护航。

三、加大长效机制的执行力度

要压实生态保护红线主体责任,增强河道采砂纳入河(湖)长制体系监管效能。要加大《永德县河道采砂联合整治长效管理机制》的落实力度,设立联合运行机制专项经费与装备保障,突破执行瓶颈。要加强机制执行的监督,将联合机制运行情况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点内容。要畅通多元化举报渠道,构建完善包括举报机制在内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机制落地见效。要强化协作机制,增进部门间沟通协调与信息共享,避免“单打独斗”。要强化全面统筹河道采砂管理,发挥各部门联动作用,形成“政府主导、水务牵头、部门联动、技术赋能、社会共治”的综合治理格局,通过长效机制的有效落实,实现从末端治理向源头防控的转变。要加强与邻市、邻县建立健全联合监督长效机制,凝聚监督合力。

四、促进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协调发展

要保障群众用砂需求,积极探索企业合法统一开采方式,推动砂石产业转型升级,有效降低群众用砂成本,保障群众用砂。要鼓励采砂企业推广使用环保、先进采砂设备和工艺,提高资源利用率,实现生态效益、民生保障、经济发展三者有机统一、共同促进,统筹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协调发展。

五、提高普法效果和公众参与水平

要强化“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落实,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构建县、乡、村、组“四级联动”宣教体系,加强公众普法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宣教感染力。要不断提升河道采砂监管方面廉政风险防控宣教实效,防止履行河道采砂监管公权力的相关人员违规违纪违法;采取多渠道同步发布的方式,定期公开典型案件及查处结果,强化警示教育效果,提升公众知晓度。要强化安全意识宣教力度,筑牢安全生产底线。要鼓励民间成立河道保护志愿者组织,加强公众参与河道巡查、生态修复等实践活动,提高公众参与度,着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河道采砂管理的良好氛围,形成全民共治的良好格局。

以上审议意见,请县人民政府连同《永德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临沧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一并研究处理,于2025年9月30日前将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告县人大常委会。

 

附件:永德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临沧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永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619日

 

附件

永德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临沧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为加强全县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全面推进《临沧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按照永德县人大常委会2025年度工作要点,县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于2025年3月采取点、线、面相结合,以听取情况介绍、问卷调查、查阅资料、座谈交流和现场抽查等多元方式,全面深入地了解了《条例》在我县的施行现状,形成如下执法检查情况报告。

一、执法检查评价

(一)贯彻实施有成效

此次执法检查组严格对照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有关法定职责进行检查,从检查情况看,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将河道采砂管理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守护河湖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来抓,主要取得五个方面成效。

一是依法规划布局。2022年9月,县水务局依照水利部《河道采砂规划编制与实施监督管理技术规范》,先期启动了新一轮河道采砂规划工作,组织编制了《临沧市永德县河道采砂规划报告(2023—2027年)》《临沧市永德县大勐统河河道采砂规划报告(2023—2027年)》及《临沧市永德县勐波罗河河道采砂规划报告(2023—2027年)》,报市水务局审查同意后由县人民政府审批贯彻实施。南汀河干流河道采砂,按照2023年市水务局组织编制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临沧市南汀河干流河道采砂规划(2024年—2028年)》实施。根据规划,全县共有采砂河流11条,规划可采区22个,结合保护与开发利用相结合的原则,本轮规划计划开采可采区16段,累计可采长度58.44公里,年度可采量351.41万吨。

二是规范采砂许可。根据《云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县水务局靠前指导服务企业,依照河道采砂许可前置条件审批的《河道采砂年度实施方案》《堆砂场设置方案》《河道修复方案》等“三个方案”,指导企业依法依规编制方案,办理相关手续。针对2022年12月中标4户采砂企业,指导企业依法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申报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已有2户企业获得林草部门批复,正在根据获批的用地手续修编“三个方案”。2025年3月12日,县水务局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2024年11月中标的市城镇化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三个方案”进行了初审,已上报市水务局审查备案。

三是严格落实砂石生产加工园区化。根据《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河道采砂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建设生态型、封闭式、智慧化的河砂产业加工园区,实现全市采砂企业开采河砂一律进入园区加工生产,市城镇化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标后,计划在我县建设两个砂石加工园区:一个是永康砂石加工园区,位于永康镇鸭塘工业园区内,现已完成《土地租赁协议》签订和设备安装,已具备生产条件。另一个是南汀河砂石加工园区,因南汀河沿线我县辖区内目前无直接可用的园区建设用地,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主动服务市城投公司正在组织开展园区选址。

四是依法开展开采权公开出让。2022年12月,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16个规划河段组织了3次公开出让,实际成交4个河段,中标企业4户,出让收入共计476.73万元。按照市人民政府河道采砂“四化”(运营模式统一化、生产加工园区化、砂石供应产业化、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的要求,2024年11月,以公开招标方式将县内剩余的12个河段采砂经营权公开出让,中标价6元/吨。

五是执法监管逐步得到规范。县人民政府将河道采砂纳入河(湖)长制体系管理,对河道采砂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2024年以来共组织水务、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40余次,查办非法采砂案件10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由检察院提起诉讼2件,实施行政处罚案件8件,罚款38.13万元,全部完成结案。其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3件,已执行完毕1件,收缴罚款33.63万元,剩余案件已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

(二)执法监督存差距

一是规划的落实及监督管理有待加强。《条例》第八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采砂规划和年度采砂实施方案落实的监督管理。”检查发现,对采砂企业实行采砂许可总量控制的监督手段单一,智能监控技术不到位,难以精准监督企业实际开采量不超过规划控制总量。

二是执法效能有待提升。《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同、社会监督的采砂管理联动机制,加强执法能力和信息化建设。”检查发现,我县牵头部门执法队伍力量不足,执法信息化水平不高,执法装备等执法保障投入不够。加之河道采砂点多面广,违法成本低,少数不法分子还采用夜间作业、游击战术、蚂蚁搬家等方式进行盗采,增加了监管难度。现有的执法力量、执法保障难以实现全方位覆盖和实时监管,更难以实现对非法采砂行为做出快速响应和精准打击。

三是长效管理机制执行力度有待加大。《条例》第六条规定“县(区)人民政府全面统筹河道采砂管理联合执法检查工作,组织水务、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林业和草原、税务等部门,共同对河道采砂中开采、运输、销售等活动开展执法检查,查处违法违规采砂行为,维护河道采砂秩序。”检查发现,我县根据《条例》建立了《永德县河道采砂联合整治长效管理机制》(以下简称《机制》),但《机制》建立后部分部门履行法律责任力度不大,包括举报机制在内的相关制度落实不到位,举报渠道知晓率低。

四是规范监管与用砂成本抬升问题有待解决。《条例》第三条规定“河道采砂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科学规划、规范许可、依法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检查发现,随着生态保护要求日趋严格,河道采砂许可监管不断规范,在推进河道采砂采、运、销三个环节闭环管理过程中,合法中标企业在加工园区土地林地要素保障、园区建设、砂石运输等环节投入增加,致使砂石市场价格上涨,抬高了民生用砂成本,导致不同程度存在非法采砂现象。

五是公众参与水平有待提高。检查发现,“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存在差距,《条例》宣教工作不到位,群众生态保护意识薄弱,对非法采砂造成的防洪、供水、生态及基础设施安全等重要性、危害性认识不足;宣教形式单一,新媒体运用不足,公众存在“事不关己”心态,主动参与河道采砂宣教、监管的积极性不高。

二、执法检查建议

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及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充分认识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艰巨性,统筹社会发展与生态保护,科学处理好保护与开发的关系,按照“保护优先、科学规划、规范许可、有效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促进河道采砂行业健康发展。

(一)加强规划与许可管理。要严格执行采砂规划和许可,靠前服务中标企业,推进各项许可、审批工作,督促企业对“三个方案”进行修编送审。要运用智能监控技术强化对采砂企业的日常监管,确保企业开采量不超过规划开采总量。要构建动态跟踪机制,定期对采砂活动进行检查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立行立改。

(二)提升执法力度和效能。要充实执法队伍力量,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提升执法人员专业素养、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要加大执法装备投入,引入先进监测设备和信息化技术,搭建完善的采砂管理信息平台,实现采运销全流程监控。要坚持“疏”“堵”结合、“打”“治”并举,实现对非法采砂行为的实时监控和精准打击。要加大巡查力度,执法巡查不留死角、不留盲区,让非法采砂盗沙违法行为无处藏身。要加大打击力度,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非法采运砂行为,为守护生态资源安全保驾护航。

(三)加大长效机制的执行力度。要压实生态保护红线主体责任,增强河道采砂纳入河(湖)长制体系监管效能。要加大《机制》的落实力度,设立联合运行机制专项经费与装备保障,突破执行瓶颈。要加强机制执行的监督,将联合机制运行情况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点内容。要畅通多元化举报渠道,构建完善包括举报机制在内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机制落地见效。要强化协作机制,增进部门间沟通协调与信息共享,避免“单打独斗”。要强化全面统筹河道采砂管理,发挥各部门联动作用,形成“政府主导、水务牵头、部门联动、技术赋能、社会共治”的综合治理格局,通过长效机制的有效落实,实现从末端治理向源头防控的转变。要加强与邻市、邻县建立健全联合监督长效机制,凝聚监督合力。

(四)促进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协调发展。要保障群众用砂需求,积极探索企业合法统一开采方式,推动砂石产业转型升级,有效降低群众用砂成本,保障群众用砂。要鼓励采砂企业推广使用环保、先进采砂设备和工艺,提高资源利用率,实现生态效益、民生保障、经济发展三者有机统一、共同促进,统筹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协调发展。

(五)提高普法效果和公众参与水平。要强化“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落实,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构建县、乡、村、组“四级联动”宣教体系,加强公众普法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宣教感染力。要不断提升河道采砂监管方面廉政风险防控宣教实效,防止履行河道采砂监管公权力的相关人员违规违纪违法;采取多渠道同步发布的方式,定期公开典型案件及查处结果,强化警示教育效果,提升公众知晓度。要强化安全意识宣教力度,筑牢安全生产底线。要鼓励民间成立河道保护志愿者组织,加强公众参与河道巡查、生态修复等实践活动,提高公众参与度,着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河道采砂管理的良好氛围,形成全民共治的良好格局。